五、论十干合而不合

十干化合之义,前篇既明之矣,然而亦有合而不合者,何也?

 

盖隔于有所间也,譬(比)如人彼此相好,而有人从中间之,则交必不能成。

譬如甲与己合,而甲己中间以庚间隔之,则甲岂能越克我之庚而合己?

此制于势然也,合而不敢合也,有若无也。

 

又有隔位太远,如甲在年干,己在时上,心虽相契,地则相远,如人天南地北,不能相合一般。

然于有所制而不敢合者,亦稍有差,合而不能合也,半合也,其为祸福得十之二三而已。

 

又有合而无伤于合者,何也?

如甲生寅卯,月时两透辛官,以年丙合月辛,是为合一留一,官星反清(轻)。

甲逢月刃,庚辛并透,丙与辛合,是为合官留杀(煞),而杀(煞)刃依然成格,皆无伤于合也。

 

又有合而不以合论者,何也?

本身之合也。盖五阳逢财,五阴遇官,俱是作合,惟是本身十干合之,不为合去。

假如乙用庚官,日干之乙,与庚作合,是我之官,是我合之。

何为合去?若庚在年上,乙在月上,则月上之乙,先去合庚,而日干反不能合,是为合去也。

又如女以官为夫,丁日逢壬,是我之夫,是我合之,正如夫妻相亲,其情愈密。

惟壬在月上,而年丁合之,日干之丁,反不能合,是以己之夫星,被姊妹合去,夫星透而不透矣。

 

然又有争合妒合之说,何也?

如两辛合丙,两丁合壬之类,一夫不娶二妻,一女不配二夫,所以有争合妒合之说。

然到底终有合意,但情不专耳。

若以两合一而隔位,则全无争妒。

如庚午、乙酉、甲子、乙亥,两乙合庚,甲日隔之,此高太尉命,仍作合杀(煞)留官,无减福也。

 

今人不知命理,动以本身之合,妄论得失;

更有可笑者,书云“合官非为贵取”,本是至论,而或以本身之合为合,甚或以他支之合为合,如辰与酉合、卯与戌合之类,皆作合官。

一谬至此子平之传扫地矣!

 

化气有真有假。上两造为化气之真者,亦有化气有余,而日带根苗劫印者;有日主无根,而化神不足者;更有合化虽真,而闲神来伤化气者,皆为假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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